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、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。由于工程项目特征、工作区域的不同,使得施工企业的特点就是流动性,从而在劳动用工方面表现出流动、分散、短期、阶段、交叉流水作业、多工种配合等特点,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管理上的难度。
施工企业如何依法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,避免纠纷,减少用工风险,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。
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三种主要形式
根据有关部门对建筑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调查统计,大致可将施工的劳动用工分为三种:
一是企业的“自有职工”,即施工企业直接雇佣的劳务。这些人普遍与施工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,或者通俗地说这些人是施工企业的内部“正式工”。这种情况多是建筑企业的骨干及项目管理人员,如项目经理、工程师等。
二是成建制的分包劳务。自2001年施工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出现的劳务分包企业,他们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,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那里分包劳务作业的分包企业,由其直接招收、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。
三是由“包工头”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。此种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,是我国建筑领域里的普遍现象,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。
降低施工企业用工风险的建议
建议一:慎重选择工程商,以降低施工用工风险。
选择好的分包商,不仅意味着施工建设工程的顺利进展,意味着安全、质量、进度、成本的保证,还意味着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**。施工企业应制定分包商评选机制,给有资质且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法人。在签订合同时,应要求分包单位提交用工花名册,依法与分包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、医疗或者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。
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,若施工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,则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。然而,若分包行为存在瑕疵,如将施工工程给包工头、分包单位无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或借用资质等情况,则该分包行为便是无效行为,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。
因此总包单位在工程时,一定要严把审核关,仔细查看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,确保将施工工程进行合法,从源头上规避风险,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建议二:加强工资支付监督,完善分包请款手续
其一,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时,应尽可能要求分包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履约保证金。在分包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时能够有所**。
其二,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要进行监督,及时发现一些潜在的用工风险,规范分包单位的施工用工管理,比如对克扣施工的工人工资的分包单位要及时沟通,对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包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反映,并要求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。
其三,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支付流程,强调手续的严肃性,并在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前提及条件。例如:月进度款付款前必须提交请款手续(包括但不限于下一个月度资金使用计划、上一个月度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向供应商、农民工支付款项的凭证,等等),坚持“手续不齐备,不付款”的原则。
总而言之,施工企业要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,依法完善施工企业的用工制度,减少人才流失,降低施工企业用工风险,同时又要**施工设备出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,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,把企业做大做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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